接纳(inclusion)的核心在于承认每个行动者在政治领域给予并接受证成理由的地位,即认可每个行动者的有效政治参与。
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成文法背景下,人治式的法令、命令也可能出现。
法律上的程序正当是指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在从事法律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习近平指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有一条贯穿全篇的红线,这就是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绝不是要虚化、弱化甚至动摇、否定党的领导,而是为了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法治包含着规范之治、程序之治与制度之治三重基本要义。人治退场,法治才能登场。
不能一部分人享有权利,另一部分人却没有权利,只有部分人享有权利和平等的制度,是特权制度。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深刻阐明了其中的理论逻辑与实践逻辑。证成需求具有普遍性,获得证成的道德权利则是一个不断展开的动态过程。
[55]由于福斯特主张基本权利根植于获得证成的权利这一道德权利,将道德与政治过度结合,因此,忽视了通过政治法律渠道的自我治理,人权无法具体化为可裁判的法律权利。一级实践洞见指我有义务遵守道德规范的洞见,认知洞见指关于道德规范如何被证成也就是道德规范需要通过话语商谈证成的洞见,二级实践洞见指我有证成的道德义务的洞见。相互性标准表明:如果我有从你那里得到证成理由的权利,你就有给予相应证成理由的义务。因此,其理论对于认识西方人权证成路径及其缺陷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75]福斯特对弗里奇设想的具体他者与普遍他者之间的困境感到费解,向特定的人提供证成理由与向一般道德主体提供道德理由之间没有裂缝,亦即没有弗里奇所言的过度问题(excess)。就获得证成权利这一道德根基来说,其是前政治性的,偏向罗尔斯。
与哈贝马斯一致,福斯特也强调人权的道德一法律双重面孔,这体现在他关于道德建构与政治建构的论述中。福斯特认为哈贝马斯商谈规则是一种较弱的先验的必须,其与道德上规定的必须有一个规范缝隙。因为道德的自治不允许非道德的证成,参与道德实践的理由只能是道德的。只有通过合适的法律政治渠道行使自我治理权,基本人权变体的合法性才能得以证成。
获得证成的权利需要在政治情境下作为政治自主的权利被现实化。强调人权的道德核心无碍民主的自我治理。当道德怀疑论者违反提供证成的义务时,二级实践洞见将其认定为道德失格者(moral failure)。黑格尔指责康德的道德理论是远离具体情景以及独特他者的抽象普遍主义。
后者的政治维度具有外部性,认为人权是从外部限制主权,因而丧失了人权的道德内涵。人权的道德核心不是具体化的概念,因此,不会剥夺公民的政治自主,其主要强调的是公民成为其权利、义务和制度的制定者。
文化完整性反对的只是外部强加的改变,而不应简单反对一切内部改变。政治性人权理论主张的政治证成由于忽视内部视角而缺少人权的道德内涵。
但是如何理解柯亨所谓的每个人被作为成员对待,其利益得到合适的考量呢?福斯特认为这需要一个道德根基。文化完整性的内涵是:一个确立已久且自主演进的,有着自主知识体系以及特殊机制的文化系统,其核心部分应该得到尊重并且不可侵犯。文化国家具有文化完整性(cultural integrity)。[44]哈贝马斯的思路可以粗略归纳为:人权道德面孔——人之尊严——民主公民身份——宪制体制——人权法律面孔。人权的主要功能就是确保每个行动者都享有获得证成的权利。人权的普遍性由此经历了辩证否定的过程:绝对普遍主义人权观(强调道德的绝对普适)——相对普遍主义人权观(侧重社会历史条件)——以道德为核心的相对普遍主义人权观(道德与社会历史并重)。
政治的去道德化是错误的,道德建构与政治建构相结合才能更好地实现民主的自我治理。[5]道德一政治证成是人权最低限度共识理论以及商谈理论的证成路径,代表人物是伊格纳季耶夫(Michael Ignatieff)、柯亨(Joshua Cohen)以及福斯特(RainerForst)。
只有当证成具有可接受的理由即符合相互性和普遍性标准时,才真正履行了提供证成的道德义务,获得证成的道德权利才得以真正实现。哈贝马斯认为,人之尊严是人权的道德渊源(moral source),人之尊严即民主的公民身份。
二级实践洞见面临冗余的质疑,也即证成的道德义务面临冗余的质疑。正因为普适的获得证成权利是偶然的历史成就,我们才需要寻求相应的生活方式及制度形式以培育并追求获得证成的权利。
福斯特不认可弗林对此的质疑。但是,政治性人权理论更接近于一种纯粹的政治证成。Political Theory.Vol,43:6,PP.784-785(2015).[51]See Seyla Benhabib,"The U/ses and Abuses of Kantian Rigorism On Rainer Fansts Monl and PoliticalPhilosophy", Political Theory, Vol.43:6, pp. 786 (2015).[52]可裁判的权利指特定政治体具体化了的法律人权。但同时其可以超越任何给定的政治场景,当行动者面对没有被合理证成的规范及制度时,其可以为行动者提供一种否决权——这就保留了超脱政治体的道德内核。
假定成员没有权利反抗不平等且不民主的政治组织形式这一点是没有根据的。因此,人权不是西方概念,而是从文化母体中孕育而出的。
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将普遍性置于优先地位,牺牲了同等重要的独特他者视角。获得证成的权利赋予了行动者一种否决权,当所建构的人权内容不符合普遍性标准或者相互性标准时,或者所建构的人权内容被指责为狭隘时,行动者可以其没有被证成而行使否决权。
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以及罗尔斯的正义论这两大当代康德主义理论也都面临类似的批判。作为规范制定者,成员必然拥有民主的人权。
获得证成的权利仅仅设置了民主商谈的某些界限,但是商谈民主并不是全部围绕获得证成权利展开的。普遍的道德观点以及获得证成的权利在人类历史上具有偶然性,其需要制度、社会实践以及伦理情景的培育和维护。上述质疑可以在罗尔斯一哈贝马斯论战的大框架中得到进一步展现。自黑格尔对康德道德动机理论的批判后,法兰克福学派的政治理论家诸如霍克海默、阿多诺以及哈贝马斯都拒绝了康德道德动机的观点。
注释:基金项目: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批准号:22XNA006)当代中国人权理论和话语研究的阶段性成果[1]参见严海良:《全球化世界中的人权——以拉兹为视角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1-19页。[6]从研究范式的角度来看,人权理论经历了神学范式与人学范式、客体性范式与主体性范式、主客体范式与主体间范式、基础范式与建构范式的竞争与转换。
人权概念并不奢求平等主义意义上的民主,而只要求集体自决。Vol.43:6, pp.834-835(2015).[79]See Rainer Forst,"The Justifcation af Human Righis and the Basic Right to Justifeation: A RefevieAppraach",Ethics,Vol.120:4,pp.711-712(2010).[80]See Rainer Forst,"The Right to ustifcatior: Mora and Ablitial, Thanscendental and Hisorial Repy to.Sayla Bernhabi, Jeffey Fhoan and Mathias Friseh", Political Theory。
[80]人权商谈建构理论以获得证成的道德权利为逻辑起点。这种严格的康德主义给福斯特带来了两方面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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